努力公正高效司法 积极提高案件质量

2005-09-30 09:20
作者: 章 滢  




  2003年通过竞争上岗,我被任命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独任审判员。2003年到2004年两年间,我共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20余件, 其中2004年受理242件,审结240件,结案率为99.2%;调解结案139件,通过调解后当事人撤诉结案9件,调解率为61.2%;上诉案件仅4件,上诉率不到百分之一。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我注重提高自己运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主要做法有: 
  一、学习工作结合 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作为一名年轻法官,我牢固树立“学习也是工作”的观念,把学习当作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重要“工作”。法官的职业,决定了我们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高于普通人的良知和高尚的道德水准。我希望自己威严而和善,公正而和谐地处理每一件案件,因此,我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升自己的政治素养,严格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范自己言行,通过公正执法尊重和珍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增进和保持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心,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为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我把工作当作休息,利用业余时间,查找相关书籍,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不断提高自己的司法能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新型、疑难案件逐渐增多,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我要求自己精读每一部新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订阅《法律适用》杂志、购买《中国民商审判》等理论性较强的业务书籍,配合理解立法本意,全面了解法律条款内涵,保证法律条款的准确适用。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积极参加院、庭案件学习讨论,勇于发表自己观点,在案件学习讨论过程中找差距,针对不足重点补课。率先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参加调解,率先对当事人部分诉讼请求达成的调解协议,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二、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是相对消极、被动的,但法官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则应该变被动为主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出发点。因此,我不以结案为目的,全面规范审判活动,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探索案件审理新方法。
  (一)为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我充分运用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媒介通知当事人应诉,并与辖区内各个大社区或纠纷频繁发生的企业建立联系人制度。碰到送达困难时,不草率启动公告程序,而是多方位、多渠道想办法联系当事人和所在社区或单位,由联系人协助送达。在审理融众公司诉众多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我发现很多当事人都是青山地区大型企业的职工,便及时与企业工会和人事部门取得联系,请其配合送达,并在企业设立巡回简易法庭,一周内以及时清结的方式解决多起该类纠纷,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 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事实认定准确,案件也就有了结论。因此,法官融合案件争点和事实背景,通过自己的心智活动判断法律事实,在确保案件质量上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无法根据案件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的问题,我注重增强自己的亲和力,并根据案情灵活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庭审活动,把法庭调查和辩论融为一体,准确归纳认证与适时讲解法律交叉进行,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有时还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必要分析,确定当事人真正想法,把刻板的证据规则以外的常识、常理、常情作为事实推定的有力工具。金汇公司诉新兰德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金汇公司是否进行了居间活动意见不一。通过对全案的了解,我作出以下结论:新兰德公司为取得某土地的使用权曾请求金汇公司进行居间,说明新兰德公司期望获得该土地使用权,金汇公司也具有为其居间该土地的能力。双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前,金汇公司已应新兰德公司要求进行了居间筹备,且新兰德公司已实际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因此,金汇公司行为应属居间活动的一部分。根据该事实的确定,案件圆满调解。
  (三)为实现案件开庭、评议、宣判三环节的连续性,提高庭审质量,我逐步摸索出“四步走”的工作方法:一是查阅立案、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归纳调查重点和争议焦点,节约庭审时间;二是根据证据规则,明确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用书面形式规范行使法官释明权,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简化诉讼环节;三是严格控制举证时限,实行证据交换,防止当事人诉讼突袭,缩短诉讼周期;四是先行庭前调解,期望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节省诉讼资源。两年来,我严格执行本院转普报批制度和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审理的相关制度,做到案件庭审完毕当即合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形成裁判决议的案件,一周内完成法律文书的制作,保证案件的高效和质量。
  三、判决调解并举,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调解是避免上诉,减少案件发回和改判的有效方法,审判活动中,我坚决贯彻肖扬院长提出的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摒弃传统的“和稀泥”的做法,在保证程序合法和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我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重点突出调解前置的新机制。注重培养耐心细致、平等待人的审判作风,凡是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引导当事人把话讲完。让当事人明白法官是为让他们把事实说清楚,并积极配合庭审。对调解结案的案件,在调解协议达成时,即完成和终结全部诉讼活动。今年年初,我院某法庭受理了一起因诉讼标的额超过我院管辖范围,而被不合理拆分的案件。该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并直接将情况反映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使得我院处于被动局面。通过协调,该案移交由我审理。经审查拆分案件确属同一合同项下的纠纷,我先将案件合并,再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被告见我院及时纠正了程序的错误,表示愿意尝试调解。调解过程中,为避免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不必要的猜忌,我改变单独调解的方法,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辨析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让双方当事人各自心中有数,并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信任感。然后分别听取各自调解意见,通过疏导拉近双方当事人的距离。经过近两个月的调解,原、被告在赔偿金10万元上基本达成共识,签发调解书的当天被告立即返还了全部应返还的款项200多万元,并支付了10万元的赔偿金。两年多来,经我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都能自觉履行调解义务,减省了执行环节。经我调解后撤诉结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都能止争息诉,较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另外我注重提高自己裁判文书的制作能力,树立精品文书意识,在说理性和逻辑性上狠下功夫,加强法律条文引用和解释,大胆探索事实争议不大案件法律文书的简约化处理。对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抓准争议焦点,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情、理、法等方面阐述,体现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公开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让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清清楚楚。
  审判工作中,我取得的点滴成绩,虽然有自己的努力,但和全院在争优创模活动中形成的高度凝聚力和积极的进取精神是分不开的。今后,我将继续努力,在江岸法院这个集体里,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取,在审判岗位上作出更大贡献。

编辑:沈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