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流程

2005-09-30 09:00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案件办理程序:
  1、受案范围
    1)民事案件
    2)行政案件
    3)刑事自诉案件
    4)执行案件
    5)各类申诉案件
  2、办理程序
    1)当事人在受理大厅接待窗口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经立案审判人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在受理大厅2号收费窗口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在本院财务科开具发票。
    2)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五日内完成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强制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工作并将案卷移送到相关业务庭。
  3、财产保全: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
    2)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本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审判监督案件办理程序: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当事人的申诉或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