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2005-09-30 09:00
1、哪些案件生效后需权利人申请方可执行?
  1)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2)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3)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4)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
    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
  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
  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
  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
  件为三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
  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