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难”

2018-08-24 14:42
来源: 江岸区法院

  “法官法官,我已经来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拿到钱?”“财产线索?我都好几年没见过他了,我怎么知道知道他有没有财产!我不管,反正案子给你们法院了,你们就要负责到底!!!”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告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按程序顺利拿到钱。确实,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大量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赋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有的案件虽经法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也找不到任何财产线索,或者说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执行不能”,也就是俗话说的“不怕你是讨债的真英雄,就怕你是真穷”。粗俗地讲就是“杀无肉、剐无皮”。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不属于“执行难”范畴,与法院“执行不力”具有本质区别。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即便穷尽了各种手段,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这被称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也是学者归纳的“执行不能”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使这部分案件有序退出法院统计范围,法律创设了一种结案方式,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的结案方式。“执行不能”的本质特征就是已被证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难”则是法院难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或是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执行程序难以推进。

  2016年以来,武汉市两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案件37750件,占收案总数的41.2%。

  从近年武汉市法院执行案件统计来看,终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类: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执行案件。案件进门后,申请人既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经法院线上线下查询也查不到任何财产线索而终本的,约占终本案件的70%。如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因事故受伤致残致贫,都属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还有的是债权人没有控制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导致,如部分商业诈骗案件,某商业银行与某控股公司、某置业公司及夏某涛、夏某友等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并按约发放融资贷款数千万元,因该控投公司等人向该商业银行提供的对第三人应收账款敛财及票据均为虚构,诉讼后,法院撇清了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判决某控股公司、某置业公司及夏某涛、夏某友等清偿债务。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人去楼空,不知所踪,所有法律文书送达都是公告送达,案件只能终本结案。这些都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被执行人有一定财产被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约占终本案件的10%。如某房地产公司债务2.4个亿,其房地产价值只有1.04个亿,其股权为负值。法院执行拍卖其房地产后,还对该负值股权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以10万起拍,将该负值股权拍到600余万元抵债。被执行人资产全部被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亦不能全额清偿债务,无力清偿余额债务,案件只能终本执行。

  被执行人被查控的财产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约占终本案件的5%。如有的被控制资产是企业改制历史遗留下来的,这些资产多因改革不彻底,仍被一部分老职工占有出租,维持这些职工的生存费用,一旦处置,容易诱发稳定问题。有的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公共利益,如有财产规划被纳入公益用地红线,但早年因招商引资被错划为商业用地,在规划没调整前,法院无法处置。

  申请人因公司财务制度需要,必需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法院裁定终本后,以便作坏账核销的,约占终本案件的15%。如经开法院每年受理东风财务公司约1500件车贷案,该公司明知无财产可供执行,只需一纸终本裁定;江汉法院每年所涉2500余件银行信用卡贷款案,亦属该类情况。

  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大量刑事财产刑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服刑或出狱后下落不明,90%以上查无财产,约占终本案件的2%。

  造成“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兑现胜诉债权!

  典型案例:

  2013年,赵某进入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拉封工作,同年7月,赵某在车间清洗原材料时,左手指被材料上的线索缠住带入机器中受伤。因所受工伤与该公司达不成一致,由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由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赵某各类补助金8万余元。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汉南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赵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83860.4元。

  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已出租,租金被洪山法院另案执行冻结;该厂房已全部被洪山法院、汉阳法院先后查封;且除其中一套房屋外,其余均设有抵押权。洪山法院涉及该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正处审判阶段,查封冻结的财产尚不能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5年9月,袁某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左前轮爆胎,袁某及乘坐人潘某(系袁某老婆)下车更换车胎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尾随碰撞,造成袁某、潘某当场死亡、李某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袁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等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2016年,黄陂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袁某家属等4人经济损失5.5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袁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由李某赔偿袁某家属经济损失196335.75元,扣除已支付19850元,还应赔偿176485.75元。因李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同年8月该案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保险公司15.5万元赔偿金已自动履行并发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李某居住在农村,靠种田为生,无经济来源,且患有心脏疾病,2013年6月做了心脏手术,需长期服药治疗;李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不能弯曲,还需做二次康复手术,因无钱治疗一直未能做康复手术,其属当地贫困家庭。经“四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