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审理促和解 “放水养鱼”获共赢

2019-05-16 15:11
来源: 江岸区法院

       江岸法院网讯(二七法庭 研究室供稿)2018年4月13日,我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武汉市某物资公司诉被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告武汉市某物资公司(供方)与被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需方)签订《供销合同》,约定双方间的钢材采购事宜,并写明具体价格以供需双方发货时达成价格为准,供方处供方代表签名并加盖供方公司公章,需方处需方代表签名并加盖需方公司合同专用章。武汉市某物资公司持有的《对账单》载明:截止至2017年7月17日,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下欠武汉市某物资公司货款40余万元,盖章处载有原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
       后因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按期偿还欠款,武汉市某物资公司诉至我院,要求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立案后,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
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襄阳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确认差欠原告武汉市某物资公司的货款本金及违约金的金额,并当场给付完毕,原告武汉市某物资公司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用。后经原告申请,我院解除了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审理过程中,为及时帮助原告追回欠款,我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高效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保全到了有效财产。同时考虑到被告一直在经营中,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秉持谨慎的态度,最大限度降低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且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了解到,原被告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因此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结合案件情况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权利行使的正当规则和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当庭给付完毕,随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此外,在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并不在武汉本地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注重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从立案、保全、调解至最终给付,案件整体审理时间不超过2个月,高效化解涉企纠纷,受到企业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