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须知

2009-04-02 11:04
  目  录
  一、起诉
  什么是行政诉讼?为什么有人称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后不受理怎么办?…………………………………
  不服行政处理要马上起诉吗?是不是起诉迟了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了?……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什么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对于级别管辖,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
  关于地域管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为什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能把受理的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吗?…
  对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什么是行政复议?………………………………………………………………
  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对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有意见,能起诉吗?………………………………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认为不适当,能起诉吗?……………
  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二、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谁是原告?………………………………………………………
  一个行政决定处理了很多人,被处理的人能一起去起诉吗?………………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认被告?……………………………………………………
  经依法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申请参加诉讼吗?……
  外国人能在我国打行政官司吗?………………………………………………
  可以委托他人打行政官司吗?…………………………………………………
  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三、审理
  什么是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是否提供的证据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为什么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如何判决?………………………………………………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判决撤销与判决确认违法有何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有哪几种情况?……………………………………………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审理行政案件有审限吗?………………………………………………………
  行政案件怎么上诉?……………………………………………………………
  人民法院怎样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承担什么后果?……………………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四、执行
  什么是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因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吗?……………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时间的限制?……………………………………
  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怎么办?………………………
  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哪些措施? ……………………………………
  五、行政赔偿
  什么是行政赔偿案件?…………………………………………………………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有哪几种提起形式?………………………………………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六、协调和解
  什么是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为什么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七、几种常见类型案件的注意事项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注意事项……………………………………………………
  房屋登记案件的注意事项………………………………………………………
  工伤认定案件的注意事项………………………………………………………
  土地承包案件的注意事项………………………………………………………
  行政处罚案件的注意事项………………………………………………………
  八、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1]  网吧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查处--某网吧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案例2]  当事人不服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武阳(化名)不服消防管理部门火灾责任认定案………………………
  [案例3]  认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侵害其公平竞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确认案……………………………………………………………………………
  [案例4]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教育管理组织侵害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刘丽(化名)不服被告某大学拒绝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案………
  [案例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也可以进行协调和解--朱萍(化名)不服房产管理部门行政登记案……………………………………………
   一、起诉
  什么是行政诉讼?为什么有人称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并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因此,有人说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是否可以请他人替自己打行政官司?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还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因接受委托而成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如果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状后不受理怎么办?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起诉期间等规定进行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基本上符合受理条件,只是某个项目不清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欠缺的,应当告知原告予以补正。如果原告能够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逾期又不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不服行政处理要马上起诉吗?是不是起诉迟了人民法院就不受理了?
  对于不服行政处理起诉的时间,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例如: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受教育权等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对哪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提起诉讼的案件归哪一级法院或者哪一个法院管和审理的权限。人民法院管辖分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就是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就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对于级别管辖,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事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县级或市辖区设立的审判机构为基层人民法院,在地区、市、州级设立的审判机构为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设置,给当事人就近诉讼提供了便利,同时也方便人民法院的审判和判决的执行。行政诉讼法规定,除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两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到哪个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原告选择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哪个人民法院就应当审理该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选择管辖,方便原告提起诉讼,有利于原告及时主张自己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能把受理的案件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对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提出管辖异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原处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复议”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起诉行政机关不是必须先经过行政机关的复议。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如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用人单位或受伤职工对劳动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决定不服,应当先行向其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的这种先行处理,也叫复议前置,它的好处是:(1)可以使行政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救济途径行使行政管理权。(2)行政机关对该案所涉及的内容及法律规定比较熟悉,处理起来简便、迅速。(3)行政机关在复议中对行政争议既可审查合法性,又可审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4)实行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使相当一部分的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机关内,可以减缓行政案件的对抗性。
  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对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有意见,能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违法,但认为不适当,能起诉吗?
  能起诉,但《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一般不予审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司法权应当尊重行政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问题,主要由上级行政机关复议解决。
  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能起诉吗?
  工人与企业的纠纷主要是劳动争议。例如工人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工人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种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民事诉讼。因为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工人对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当事人
  在行政诉讼中谁是原告?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一个行政决定处理了很多人,被处理的人能一起去起诉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同一”的含义是指同一个,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发生争议。例如某市城建规划部门认为甲、乙、丙兄弟三人共有的私房为违章建筑,决定拆除,甲、乙、丙对市城建规划部门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甲、乙、丙三人,被告为市城建规划部门,争议的标的是拆除房子的决定是否合法。共同诉讼也可以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这里的“同样”的含义是指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但是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诉讼,并不必然导致共同诉讼,必须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才可以进行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合并审理,那么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诉讼,人民法院分别审理。
  当事人进行共同诉讼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要求他们推选代表进行诉讼。
  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中被告被恒定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区别其他诉讼的重要特征。
  行政诉讼中如何确认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复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义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义机关为被告。”
  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能否成立特别重要,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经依法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应当对其基于授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在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申请参加诉讼吗?
  除原被告外,与行政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行政诉讼。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公民甲违反交通规则轧伤了公民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处罚决定。如果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加重对甲的行政处罚;如果乙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判决。又如某县政府认定某农民的自建房屋是违章建筑,该农民不服,以自建房屋已经乡政府同意为由,向人民法院对县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外国人能在我国打行政官司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可以按照本法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如果外国法院不允许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该国进行行政诉讼的,根据对等原则,我国也不允许该国公民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
  可以委托他人打行政官司吗?
  年满18周岁、精神状态健康的公民具有行政诉讼能力,可以由本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精神病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社会团体、律师、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为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3)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4)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7)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10)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1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13)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上诉的权利;(14)胜诉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15)双方都有申请回避权;(16)原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17)经允许,双方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发问;(18)进行辩论;(19)作最后陈述;(20)有权查阅和补正本庭庭审笔录。
  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2)出庭参加诉讼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4)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5)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负有主要举证责任;(6)被告行政机关在诉讼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意义是什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审理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是否提供的证据都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正确审理案件的基础。《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7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相互联系以及与待定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庭审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在开庭审理中,证据应当经当事人质证后,才能进一步判断是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起诉要提供证据吗?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有事实根据。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法律在规定被告的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也可以提供反证或其他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行政诉讼的基本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严格恪守权限范围,不得超出法定职权的范围,否则就是越权行为。(2)必须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特定的行为需要特定的事实要件。如果没有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就应当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或事实不清。(3)必须准确、全面地适用法律规范。(4)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5)必须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某规划管理部门错误批准某甲在已被规划为公共绿地的地段上建酒店,如果该酒店并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修改原规划并不增加成本,为了保护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依赖,该规划部门就不能撤回其错误批准;如果该错误批准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改变原规划的成本要大于某甲为建酒店已付的成本,则可以撤回错误的批准,但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信赖,城建部门必须赔偿某甲所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人民法院要着重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个是合法的权益,一个是依法行政,两者都体现在合法性上,而这又都取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人民法院只有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审查清楚了,才能达到行政诉讼的目的。
  人民法院对哪些情形的行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如何判决?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撤销与判决确认违法有何区别?
  判决撤销与判决确认违法的区别在于:一是判决撤销适用于有可撤销内容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确认违法适用于无可撤销内容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虽然有可撤销内容,但是撤销后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害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判决撤销后,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效力,如同没有作出一样;判决确认违法后,具体行政行为仍然继续有效,由于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撤销或者不能撤销,对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撤诉吗?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主动放弃诉讼,可以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放弃诉讼,可以申请撤诉。
  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有哪几种情况?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有下列几种情形:一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二是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三是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以下情形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是根据原告的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的;三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有关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原告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四是第三人无异议。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准许撤诉。
  准许撤诉的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
  审理行政案件有审限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案件怎么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上诉时,要按规定交诉讼费。诉讼费由败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上诉不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二审法院不再审理。
  人民法院怎样受理上诉的行政案件?
  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要看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3)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行政诉讼都公开审理吗?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是行政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承担什么后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原告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有出庭的义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后,原告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其申请撤回起诉。
  2.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时,在当事人一方未到庭陈述、辩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负有提供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的责任,而且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出庭对自己所做的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根据进行解释和答辩。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后,被告仍不到庭,可以视为其放弃了在法庭上答辩的权利,要承担可能败诉的不利后果。
  什么情况下才能提起再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必须是发现这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确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生效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法规上确有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四、执行
  什么是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案件的执行分两种:一种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做出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以及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的决定能够因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吗?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由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因一个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就中断,那么必然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直接影响国家行政管理的效力,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也难以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后,一般说来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无时间的限制?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以及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怎么办?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有哪些措施?
  当事人在执行中,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压的物品,或者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对执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或者诬蔑,殴打及以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有义务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的拘留。
  五、行政赔偿
  什么是行政赔偿案件?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由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造成的损害履行赔偿义务。
  请求行政赔偿的案件有哪几种提起形式?
  请求行政赔偿案件有两种提起形式,一种是以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诉讼的形式提起,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另一种是以单独行政赔偿诉讼的形式提起,即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或者决定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赔偿请求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了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害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六、协调和解
  什么是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以合法性审查为基础,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商,推动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处分权限范围内达成和解,依法稳妥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审判机制。
  为什么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能迅速解决纠纷。作为一种诉讼类型,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解决争端。协调和解能迅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使原告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起诉目的,有效地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实现双赢或多赢。再说,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给被告行政机关行使一定的处分权留下了很大空间。被告行政机关在意识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时,主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也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方法。
  七、几种常见类型案件的注意事项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注意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此外,原告还可以证明其请求的事项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具体事项已经产生了具体的作为义务,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
  一般来说,被告的具体作为义务产生于以下方面。一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义务,例如消防队员现场发现火灾就产生了扑救的义务。二是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履行的义务,例如企业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产生了作出行政登记的义务。三是被告因作出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例如行政机关扣押物品后就产生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四是由于对当事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义务。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原告对被告的职责范围认识错误,或者原告没有向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行政机关负有行政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登记案件的注意事项
  房屋卖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应当证明自己是讼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还可以尽量举证证明房屋登记机关存在违法情形,例如:证明出让房屋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其他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自己利益等。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买方是善意取得房屋,房产登记机关进行了严格审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虚假材料仍然无法甄别,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的权利人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以免被他人恶意利用而遭受损害。
  房屋买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例如:证明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签订合同的卖方构成表见代理等。第三人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第三人胜诉的几率可能会提高。同时第三人也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房产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违法,或者自己不是合法取得房屋,不是善意取得房屋,或者自己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房屋登记行为。
  房屋买方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要求房产登记机关发证的,应证明自己提出的登记申请符合房屋登记的条件。原告还可以证明自己是合法取得房屋或者是善意取得房屋。出现“一房多卖”情形时,可以证明卖方与其他买方之间的合同无效,或者恶意串通。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样做只是增加原告胜诉的几率。同时原告应当注意诉讼风险,如果“一房多卖”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者房产登记机关违法登记的情形,即使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也可能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产登记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房屋登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房屋权属没有争议,买卖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受理的申请材料齐全,审查严格,程序合法,登记事项符合客观实际等。
  工伤认定案件的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受伤职工参加诉讼,应当证明自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还可以证明自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八)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法院可能会不支持受伤职工的诉讼请求。当然,受伤职工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用工单位参加诉讼,如果认为职工不构成工伤,应当证明自己与受伤职工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用工单位在劳动社保部门调查阶段就要提交证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对单位不向劳动社保部门提交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
  劳动社保部门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当全面证明工伤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证明职工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受伤是否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行政调查,行政认定等程序合法等。
  土地承包案件的注意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行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期限的根据是承包合同,并不是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也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记载应当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一致。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没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论是请求法院撤销他人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还是要求给自己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院都是难以支持的。
  要求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原告除了证明自己与村委会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且行政争议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还需要证明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了登记材料,因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只有在村委会报送了登记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和上报后,区政府才能够登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户希望取得承包土地,应当向村委会要求在机动地中进行调剂,或者从其他农户那里进行有偿流转,或者依法调整承包方案等方式解决。
  行政处罚案件的注意事项
  受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的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等行政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明显不当。原告是否提供这样的证明,都不能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只是这样做可以增加胜诉的几率。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证据,行政相对人应当提交,否则在行政诉讼中对未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会加大原告败诉的风险。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分为一般时效期限和特殊时效期限。一般时效期限为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发现的,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八、行政诉讼案例
  [案例1]  网吧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有权进行查处
  --某网吧不服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
  2008年3月的一天,刘云(化名)到某网吧上网,这一家网吧的管理人员并没有让他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而是把登记有别人名字的上网卡交给他使用。正在刘云上网的时候,某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到该网吧进行检查,民警向刘云询问了上网登记的情况,刘云如实的对民警说明该网吧管理人员没有核对、登记他的身份证,把登记有别人名字的上网卡交给他上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民警又下载了电脑记录截图,发现该网吧确实存在没有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入场实名登记的情况,于是传唤来了网吧老板林枫(化名),在民警的询问下,林枫承认了网吧没有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入场实名登记的事实,但认为区公安分局无权对网吧进行查处,要求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林枫提出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入场实名登记不属于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对上网消费者的入场实名登记进行检查不属于区公安分局的职责范围,所以网吧不能接受区公安分局的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的执法民警认为,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公安部令82号《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进行实名登记是安全技术措施的组成部分,网吧应该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由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公安分局有权对不实行入场实名登记的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召开听证会后,区公安分局向该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网吧停业整顿一个月的处罚。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网吧没有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什么区公安分局对该网吧给予了停业整顿一个月这样一个更加严厉的处罚呢?原来该网吧以前就因没有按规定对上网消费者进行入场实名登记,曾经被区公安分局作出过行政处罚,现在网吧没有改正,还提供别人的信息供上网消费者入场上网使用,属于违法情节严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责令该网吧停业整顿,甚至可以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停业整顿一个月对于网吧来说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该网吧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区政府进行行政复议,维持了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该网吧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停业整顿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进行实名登记是安全技术措施的组成部分,网吧应该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对于网吧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授权公安机关依据自己的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该网吧要求撤销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了该网吧的诉讼请求。该网吧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2]  当事人不服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武阳(化名)不服消防管理部门火灾责任认定案
  2007年5月2O日下午,一艘货轮驶入武汉某水上加油站准备加油。船上的一切似乎没有什么异常,船上的人员却不知道一场灾难正在向他们逼近。准备加油的时候,加油站工作人员胡成(化名)拿起了加油枪,可是他并没有上船检查和加油,而是把加油枪交给了货船的轮机长陈平(化名)和轮机工江涛(化名)。而陈平、江涛接过加油枪后,也没有从加油孔向油舱内加油,而是直接从油舱口灌注燃油。在加油过程中,货船油舱突然爆炸起火,陈平等三人被烧死伤。2007年6月4日某消防管理部门对火灾原因进行调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货轮舱内余留有不合格燃油(抽样闪点为26℃),在气温条件下蒸发和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可燃气体积聚,加油时直接从油舱口灌装,从而产生静电积聚导致放电,引起舱内可燃气体爆炸而引发火灾。6月7日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陈平、江涛未从设置的加油孔加油而直接从油舱口灌注燃油,导致油舱内静电积聚放电,引爆舱内可燃气体引发火灾,对火灾事故负直接责任;加油站水手长兼安全员胡成在加油时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对火灾事故负间接责任;船长武阳(化名)对其船员长期从油舱口直接加油的行为未纠正,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武阳不服对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申请上级行政机关重新进行认定。2007年7月18日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和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维持了原火灾原因认定和武阳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武阳、陈平、江涛认为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责任不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故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原因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由于加油站对其员工履行职责的行为监管不力,对在本次火灾事故前就出现的员工未上受油船加油、进行安全检查等情况未予整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漏列了责任主体、程序错误。除顾客有要求或自助加油站外,加油站有为受油船加油的义务。某消防管理部门没有证据证明货轮船员自己要求加油或加油站属于自助加油站,所以应当由加油站对货轮加油,某消防管理部门认定武阳对其船员长期从油舱口直接加油的行为未纠正,对火灾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定责不当。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某消防管理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责令某消防管理部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O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某消防管理部门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由于货轮加油时系空船,船舷高出加油站一米多,客观上造成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无法上受油船加油,不能认为是“无证据证明豫周口货5558轮船员有自己加油的要求”,一审判决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定责不当”作为撤销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条件,与法律规定不符,于是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案例3]  认为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侵害其公平竞争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某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确认案
  2007年5月,某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专用车辆,得到了某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的批准,于是采购单位找到了具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资格的某成套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招标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由采购单位委托成套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履行采购代理的责任。同月,成套招标公司在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看到公开招标公告后,积极准备,参与了成套招标公司组织的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竞标,势在必得地要拿下这个采购项目。成套招标公司进行公开开标,经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并在网上公示了中标结果,一家持有外国公司的授权书等投标文件参与竞标的公司--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公司)为专用车辆的第一中标人,而工贸公司屈居第二。
  工贸公司对评标结果不满意,找到了成套招标公司,对外国公司的供货能力和供货业绩及重工公司持有的外国公司授权书效力提出了质疑。成套招标公司要求重工公司对工贸公司提出的质疑作出说明,然后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人员进行复审,经过复审,还是维持了重工公司为第一中标人的结果,成套招标公司对工贸公司的质疑作了回复。工贸公司对成套招标公司的回复仍然不满意,再一次提出了质疑。于是成套招标公司直接向外国公司的总裁发函求证授权书的真实性。外国公司的总裁收到函件后,向成套招标公司回函证实了其授权书具有真实性。成套招标公司又再次对工贸公司作出回复。此后工贸公司再一次提出质疑,成套招标公司也再一次向工贸公司作出回复函。
  工贸公司始终不能接受成套招标公司的回复,于是向财政局投诉要求废标。财政局收到工贸公司的投诉书后,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受理工贸公司的投诉,要求工贸公司就投诉相关材料进行补充修改后重新提交,工贸公司也补充提交了相关的材料。财政局根据工贸公司和成套招标公司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原中标结果。工贸公司对财政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经过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财政局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工贸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就采购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依照上述规定,工贸公司向成套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和向财政局投诉,都是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财政局依据上述规定,受理了工贸公司的投诉,对工贸公司和成套招标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成套招标公司组织的招、投标,评标工作的程序以及对工贸公司提出质疑的回复均符合规定,工贸公司虽对重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性持有异议,但外国公司对重工公司有权代理其产品参与本次竞标活动的事实予以确认。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维持原中标结果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工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案例4]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教育管理组织侵害其受教育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刘丽(化名)不服被告某大学拒绝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案
  刘丽(化名)是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某大学的一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该大学曾经授予她“单项积极分子”、“三好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称号,该大学党委还批准刘丽加入了中国共产党。2007年6月,刘丽在通过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完成了硕士研究生学业,获得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是刘丽的心情却难以高兴起来。原来是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刘丽课程考试作弊受警告处分为由,决定不授予刘丽硕士学位。
  这件事情还得从两年多以前的一次考试说起,2004年12月,刘丽在参加一次考试时,因邻座的同学王芳(化名)偷看抄袭刘丽答卷,监考老师没收了刘丽和王芳试卷,但未当场记录和告知考试违规内容。2005年3月23日,某大学以王芳抄袭刘丽答卷而刘丽未予制止构成考试协同舞弊为由,作出《关于对刘丽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但未告知刘丽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将该处分决定送达刘丽。一直到2007年6月,刘丽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取得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后,某大学依据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学位授予者名单(该授予名单中没有刘丽),口头拒绝为刘丽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刘丽才知道事情的原委竟然因为一次她本人不知道的警告处分让她无法得到硕士学位证书。这件事让刘丽实在是难以接受,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大学拒绝颁发其硕士学位证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情后认为,某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具有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法定职责。某大学不给刘丽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对刘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刘丽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某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的规定,有权制定《某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某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对“考试舞弊作伪者、课题研究弄虚作假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解释的复函》的规定。在考试时,因王芳偷看抄袭刘丽答案,监考老师没收了试卷,但是没有当场记录和告知王芳和刘丽考试违纪内容。某大学以刘丽未予以制止王芳抄袭构成考试协同舞弊为由,对刘丽作出《关于对刘丽同学考试舞弊的处分决定》,该警告处分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又没有告知刘丽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方式,也未将处分决定送达刘丽,所以该处分决定是依法不能成立的,对刘丽、某大学均没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刘丽因考试舞弊受警告处分为由,审议通过不授予刘丽硕士学位的决定,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某大学不向刘丽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某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刘丽是否具备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刘丽。宣判后,各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案例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也可以进行协调和解
  --朱萍(化名)不服房产管理部门行政登记案
  1997年9月8日,盲人王武(化名)以个人名义在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位于远城区的一幢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记载所有权人王武。2001年,同样是盲人的朱萍(化名)与王武共同生活,不久生下了一个先天失明的儿子,取名王勇(化名)。2004年11月15日王武与朱萍俩人正式领取了领取结婚证。2005年5月25日王武与其兄长王文(化名)和侄女王凤(化名)到房产管理局处办理房产交易权属登记申请,并由王武捺手印、王凤签名并捺手印,王武提交了个人具结书,村委会身份证明、户籍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王凤也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明,双方共同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5万元,一次性付清等内容。同年6月13日,房产管理局经交易审核、产权审核,认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系王武所有,房屋买卖手续齐全,核准转移登记,并为王凤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2月23日王武死亡后,王凤与朱萍、王勇对该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
  朱萍一位失去了丈夫的盲人,带着一位双目失明的孩子,面临又要失去住房的困境,她决定运用行政诉讼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她认为,王凤有恶意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而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属程序上严重违法,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撤销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变更登记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萍没有充分证据证实王武与第三人王凤的房屋转让不是王武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她与王武约定为该房屋的共有人。房产管理局依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审查了王武及王凤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相关资料、证件,审查表明王武转让的房屋属个人婚前财产,王武房屋初始登记资料中,也没有房屋共有人的记载。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转移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朱萍、王勇的诉讼请求。朱萍、王勇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一审判决驳回朱萍、王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是考虑本案朱萍、王勇既是残疾人,又是妇女、儿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如果法院采取简单的就案办案的处理方式,朱萍、王勇可能会面临无家可归、经济上也无着落困境。为此,法官以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为出发点,针对朱萍、王勇提起诉讼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生存问题,结合《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所倡导的国家对残疾人、妇女、儿童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实现为目的,采取“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多次做朱萍、王勇与王文、王凤之间的协调和解工作,使朱萍、王勇对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使王文、王凤认识到朱萍、王勇母子生活中确实存在困难,将原老家的房屋安排给朱萍、王勇母子居住,并主动承担对朱萍、王勇的经济补偿4万元,朱萍、王勇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故向法院提起撤回上诉申请,一起因家族亲情矛盾引起的行政争议得到及时化解。该案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帮助残疾人和儿童解决了生活困难,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