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岸区法院1起案例入选湖北法院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2026-09-17 10:35
来源: 江岸区法院
    浏览: 45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江岸区法院刑事审判庭1起案例入选!

image.png

承办法官

刑事审判庭 胡心慧

 

简要案情

被告人陈某、孙某与万某(另案处理)在承租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某仓库内从事猪内脏的生产经营活动。为解决猪内脏易腐坏问题,陈某向他人购买非食品原料甲醛后,提供给万某、孙某用于浸泡猪大肠、猪肠头、猪小肚等猪内脏以实现“保鲜”目的,并在浸泡后将猪内脏对外销售,由陈某联系物流运输。

2024年下半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打包的猪大肠、猪肠头等猪肉制品存在异味、感官性状异常,经委托检测机构对案涉猪大肠等进行抽样监测,均显示甲醛含量超标。上述猪副产品对应销售价款约1935元。

 

裁判结果

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陈某、孙某明知甲醛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原料,仍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猪肉制品中并提供给他人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某、孙某支付惩罚性赔偿款人民币约二万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不容触碰的底线。本案是典型的在畜禽肉制品加工环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甲醛溶液俗称“福尔马林”,医学上常用作防腐剂,具有强烈的致癌作用,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为解决猪内脏易腐坏问题,降低经营成本,明知甲醛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性,仍将其用于浸泡食材以图“保鲜”,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性质恶劣。

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警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保鲜应当合法合规,任何为延长保质期、降低成本而非法添加化学物质、罔顾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