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庭负责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商事、刑事自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立案庭负责下列案件的登记立案工作:
1)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案件;
2)由本院管辖的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发回重审案件;
4)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5)其他应由本院登记立案的案件。
3、立案庭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