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鄂0102执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海瑞与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2020)鄂0102执83号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经控制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故对被执行人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2020)鄂0102执83号限制消费令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对融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措施及(2020)鄂0102执83号限制消费令。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