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优化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3-07-30 08:55

  为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努力营造安全、公正的发展环境,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和“法治环境是最好的软环境、是核心竞争力”的观念,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环境意识,转变执法司法理念,使服务发展、营造环境的理念和意识成为全省政法干警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指南。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教育、引导全体政法干警立足职能谋服务、通过服务促发展,以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为目标,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增强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深化“直通车服务”工作,在出入境管理、治安户政、公安交通、消防管理、法律咨询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及时、快捷、便利、高效的服务。坚持对生产经营确有困难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对其申请执行的案件不预收执行费用。

  三、深入排查整治影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突出治安问题,持续不断开展打击“砖沙石霸"、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盗抢生产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深入推进并积极参与“平安企业”、“平安工地”、“平安市场”等创建活动,大力推进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各市场主体防范能力,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为最开放、最干净、最平安、最公正的市场,使湖北成为各类人才、各种要素竞相汇聚的聚集地。

  四、继续组织开展“打制假侵权,保企业品牌;打非法集资,保金融稳定;打涉企犯罪,保平安发展”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可能因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侦办工作的,依法指定管辖。对侵犯省内重点商标、驰名商标违法犯罪案件,可指定商标所在地政法机关管辖,切实保护企业创新发展,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对各市场主体一律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六、对市场主体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和执行案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案原则,该依法审理的依法审理,该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方针,积极运用调判结合、政策考量、利益平衡等方式方法,努力寻求当事各方都能接受的法律裁量意见,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按照有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利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秩序稳定的要求,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建设性执法司法。鼓励市场主体在自主创新、生产经营、招商引资等方面探索、创新,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护幼、容错、不赦罪”的原则,凡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作犯罪认定;罪与非罪界限不清、刑事政策规定不明的,不得作犯罪处理;对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主观恶意较小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提请所属人大许可或向政协组织通报。

  八、坚持严办侵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案件、慎办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禁办为了捞钱搞垮企业的案件。坚持慎用人身强制措施、慎用资金冻结措施、慎用财产扣押措施,对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一般不得采取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对涉及财产、股权等利益冲突引发的轻微经济犯罪,在侵害人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得到必要补偿,双方自愿达成谅解的前提下,可依法实行刑事和解。

  九、建立涉企重大案件风险评估制度,对涉企案件确需采取人身强制措施、资金冻结措施、财产扣押措施的,采取措施前必须对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准确把握执法的力度、时机和方式方法,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或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助做好企业生产经营衔接和稳定工作。

  十、强化诉讼效率意识,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事效率,坚决克服和纠正涉企执法办案中的官僚主义、拖拉作风、推诿扯皮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不良现象。对进入程序的涉企案件,公开办案主体、程序和时限,坚决杜绝办而不结、久拖不决,减少诉讼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诉累。

  十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各项执法便民措施,推进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等制度,确保涉企执法活动在阳光下运行。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的来信来访,做到热情接待,依法受理,妥善处理。对各类涉企案件以及实名举报、控告实行回告制度,及时向有关企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回告办理情况和结果,结案后积极对涉案企业开展回访、互访活动,听取企业和企业家对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二、实现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全覆盖,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各政法机关服务企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联系服务领导和责任干警,公开联系领导和责任干警的联系方式,采取上门走访、定期座谈、挂牌联系等多种形式,听取企业、企业家和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探索搭建警企互动平台的做法,畅通企业反映诉求的渠道。

  十三、加强对政法机关联系服务企业工作的检查督办,开展政法机关服务企业执法满意度调查,努力提升企业对政法机关的执法满意度。建立并推行党委政法委聘请法治环境监督员制度,蛊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联系服务企业工作实效纳入执法档案和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十四、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市场主体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继续组织开展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等为重点的“送法进企业”、“创优法治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创建诚信守法企业”等专题活动,指导企业提高依法经营、依法维权和诚实守法意识。

  十五、有效发挥省、市、县律师顾问团(组)功能作用,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镧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招商引资、开放开发等政策提供法律建议和跟踪服务。

  十六、坚持从严治警,严禁为钱办案、为权办案、为情办案等执法司法不公问题。严格贯彻执行《湖北省政法机关执法问责六条规定》,严禁借联系服务之名谋取私利,严禁介入或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向联系企业摊派、收费,严禁对联系企业吃、拿、卡、要等乱作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维护政法机关的良好形象。